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3年度,97號
SLEV,113,士補,97,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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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97號
原 告 林俞汎
訴訟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
被 告 張昭堂(更名前:張照先


林靖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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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