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414號
SLEV,113,士簡,414,202404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14號
原 告 黃建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聖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各項內容及金額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理由部分,請求被告賠償之各項 內容、金額並非明確,聲請人應具體主張各項請求為何而合 計為聲明所請求之新臺幣(下同)22萬9,630元,否則即有 欠一貫性,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