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51號
SLEV,113,士小,51,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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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5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高慧雯
陳志斌




被 告 盧昀安即盧家
住○○市○○區○○街○段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號,有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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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