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220號原 告 周青英 陳哲維 陳雅雯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被 告 林俊凱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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