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3年度,25號
SLEM,113,士簡,2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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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露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2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露茜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比利時巧克力捲捲壹包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277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 1 項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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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