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3年度,142號
SLEM,113,士簡,142,202404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昶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7209、7407號、11327、11328號、15045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昶維犯竊盜罪,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二)(四)(五)共肆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三)壹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