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13年度,24號
CYEV,113,朴小,24,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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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2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楊文泰楊振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901元,及其中新臺幣19,156元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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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