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3年度,291號
CYEV,113,嘉簡調,291,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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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郭素鑾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啓泰


林志嘉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啓泰林志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20元。然查,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段
0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
租金66,500元。而系爭房屋之價額為189,104元【計算式:每平
方公尺2,800元×115 平方公尺×(1-每年折舊率1.38 %×37年)×
段落等級120/100 =189,1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前
揭積欠之租金等相關費用66,500元,故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255,604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2,320元,尚應補繳判費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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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