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12年度,78號
CYEV,112,朴簡,78,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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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78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丁清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是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謝冷
水已死亡,如其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者,原告應記載符合民法第759條規定之聲明。又謝冷水繼
承人蔡金全於訴訟中死亡,原告應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
辦理繼承登記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補正適當、正確之
聲明。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
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
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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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