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13年度,60號
NTEV,113,埔小,60,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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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3年度埔小字第6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訴訟代理人 郭昭志
被 告 許憲彰
許憲章
許瓊分
許玲珠

陳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 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13年2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 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 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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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