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13年度,17號
PKEV,113,港小,17,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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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7號
原 告 吳黃粉(即吳宇森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吳鑑原
被 告 蕭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黃粉為原告吳宇森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吳宇森於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繫屬期間 ,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吳黃粉,且 未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本院查詢表等件為憑。茲因繼承人吳黃粉迄未聲明承受訴 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吳宇森之承 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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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