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3年度,157號
PDEV,113,斗補,157,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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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莊悅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
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公司依法於解散後應行清算程序
,於清算程序終結前,法人格尚未消滅。其次,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
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被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民國107年5月4日經授商字
第10701700570號),請向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
是否有陳報清算事件、清算人就任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
議及廢止前之全體董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
三、上開命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補正狀(補正被告嘉新畜產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
在住居所等),並按被告法定代理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
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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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