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3年度,121號
PDEV,113,斗補,121,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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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蕭清源
被 告 蕭東麃
蕭東炳
蕭智
蕭秀娥
蕭秀鳳
蕭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棟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7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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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