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湖簡字第397號原 告 林俊成 被 告 張宏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3年5月11日上午11時19分宣判,因當日為例假日(週六),爰裁定順延至民國113年5月13日(週一)上午11時19分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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