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3年度,285號
NHEV,113,湖簡,285,20240424,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 告 周言叡抱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285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4 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4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7,529 元,及自民國112 年2 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12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週年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年 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94元,及自民國112 年2 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 2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週年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年息 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3,750 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1/1頁


參考資料
抱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