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2年度,1285號
NHEV,112,湖小,1285,2024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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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慶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萬3,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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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