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134號
CLEV,113,壢簡,134,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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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陳雅萍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淑涵律師
被 告 蕭辰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訴訟,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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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