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506號
原 告 鍾昭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之帳號所有人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及年籍資料,並提供無卡存款交易明細,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再按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國信託)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資料,經中 國信託函覆上開帳號與該行存款帳號碼數不符等語,原告起 訴狀復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等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實際住 居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亦難確定被 告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 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