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3年度,119號
CLEV,113,壢小,119,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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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19號
原 告 王盈
被 告 呂連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連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王盈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51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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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