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調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郭順成
郭陳秋祝
相 對 人 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興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自陳積欠相對人房屋貸款債務未為清償, 經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房地產,然該執行債權金額 與執行標的之房地產價格顯不相當,為此聲請調解。次查, 相對人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有民國113年3月26日民事陳報 狀(無調解意願)附卷為憑。從而,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 可認為顯無調解必要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依上開規定逕 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