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83號
原 告 吳佳萍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家汶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1,51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