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376號
SJEV,113,重簡,376,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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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376號
原 告 李雅頌
被 告 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 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 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 補正,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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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