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886號
原 告 許道銘
原告與被告黃永利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
0,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需補繳5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