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83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原告與被告廖政揚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5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2份。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