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57號
SJEV,113,重小,357,202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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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57號
原 告 戈恆禮
被 告 林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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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