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黃宗霖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黃宗霖之住所地設於宜蘭縣礁溪鄉,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本件自應由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