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1977號
SJEV,112,重簡,1977,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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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77號
原 告 李錦雲

訴訟代理人 鄭日春
訴訟代理人 鄭家麟
被 告 白家銘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二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應查明原告已申領之汽車強制險理賠金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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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