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184號
FSEV,113,鳳補,184,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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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鴻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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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