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字,113年度,7號
FSEM,113,鳳秩,7,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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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鳳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黃少謙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
年1月18日高市警林偵社字第11274927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少謙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日本、票號:0000000000000)門票壹張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2月7日10時7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非供自用,購買票價新臺幣(下同)1,000元 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日本、票號 :0000000000000)」門票(下稱系爭門票)1張,並於上記 時、地以1,500元之價格轉售予喬裝為買家之員警圖利。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社群軟體臉書之刊登兜售訊息、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截圖。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系爭門票1張。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定有明文。又行政罰之處罰目的,著重在法定義務之違反, 而與一般刑事犯之性質不同,並無既未遂之分,若行為人如 已著手實施行政法規範所禁止之行為達於重要階段,即得加 以處罰。而社會秩序維護法乃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 段藉此達成維護公共秩序目的之行政法規範,故上開行政法 院關於行政罰法之見解於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時,自得予以 參酌採用。
四、經查,被移送人自承其係事前PO文,讓有需求的人跟他講好



後,去網咖幫忙搶購門票,並支付原本的門票錢及代購費等 語,則足認被移送人購買系爭門票非供自用,且係以高於原 價之價格對外販售賺取差價圖利,被移送人辯稱差價為代購 費,並無獲利云云,顯不可採。而被移送人已與轉售對象談 妥價格後購買系爭門票,已著手實行且達到上開法規關於「 轉售圖利」之重要階段,自應予以處罰。是核被移送人上開 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 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 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被移送人年齡 、智識、家庭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示 懲儆。
五、另扣案之系爭門票1張據被移送人自承為其所有,且為供違 反上述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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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