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美智
債 務 人 石森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5年6月30日⑵民國99年7月9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⑵ 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 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 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5年8月25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 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 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曾美智、石森宇,債務 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石森宇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 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5年8月31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 務人自民國106年4月3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4,871,77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 記謄本、借據、借款明細表、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 ,經核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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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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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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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北屯區 │東新 │ │ 100-5 │ 100.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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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註記事項:含部份法定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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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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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 │臺中市北屯區東│主要用途:住家用 │一層:58.99 │陽台:3.78 │ 全部 │
│ │ │新段100-5地號 │主要建材:加強磚 │二層:59.36 │平台:9.07 │ │
│ │ ├───────┤ 造 │合計:118.35 │屋頂突出物│ │
│ │ │臺中市北屯區安│層 數:2層 │ │ :12.92│ │
│ │ │順東五街56號 │ │ │花台: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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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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