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46號
原 告 伍幸雯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王佑銘律師
王亦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小羚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