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39號
原 告 邱宥榛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靜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