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635號
KSEV,113,雄補,635,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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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35號
原 告 黃清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勝煌即歐鄉咖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294,926元(含本金165,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
129,92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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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