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黃子芸律師即洪茂松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子芸律師即洪茂松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1,032元,【計算式:2
9,953(本金)+97,827(民國94年8月21日起至起訴
前一日即113年1月24日止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
入)。137,500(本金)+395,752(95年1月25日起至
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4日止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
捨五入)。共計661,032】應繳裁判費7,27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