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96號
原 告 記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池
被 告 澄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地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澄德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5,227元,應繳裁判費4
,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0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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