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582號
KSEV,113,雄補,582,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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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82號
原 告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訴訟代理人 何旗財
被 告 高張烏紬

施靖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張烏紬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3,237元(算
至起訴時利息違約金共計【計算式:192,692(本金)+10,545(
民國112年7月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5日止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203,237】),應繳第1審裁判費2,2
10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欠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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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