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329號
KSEV,113,雄補,329,202403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29號
原 告 黃素研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