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322號
KSEV,113,雄補,32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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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22號
原 告 張向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47號刑事案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80號),經高雄高分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
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
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所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2號判
決無罪,嗣檢察官提起上訴,經高雄高分院以上開刑事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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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