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0號
原 告 中信國際財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詠翔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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