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16號
KSEV,113,雄補,216,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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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6號
原 告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銘宏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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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