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聲字,113年度,4號
KSEV,113,雄聲,4,202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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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林士勛間民國112年度雄醫簡字 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聲請費。 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5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4日經原告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 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31頁)。惟原告迄 今仍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3至29、33頁), 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林 容                  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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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