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676號
KSEV,113,雄簡,676,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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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676號
原 告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榮駿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莉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三閱大樓管理委員會訂立 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提供物業管理及清潔等服務。伊復與被 告簽訂清潔委託服務契約,將三閱大樓清潔維護等工作委由 被告處理。詎被告清潔維護工作不當,致三閱大樓電梯設備 毀損,伊因此遭三閱大樓管委會求償,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下稱橋頭地院)111年度橋簡字第138號及112年度簡上 字第89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而兩造清潔服務契約履行地即三閱大樓位於高雄市左 營區,有上開服務契約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7至51頁) ,且被告公司所在地亦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至63頁),是本件應以橋頭 地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又原告亦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至橋頭地院(見本院卷第45頁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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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駿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