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33號
KSEV,113,雄簡,33,2024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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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谷昭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440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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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