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70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許貿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 3年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5頁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本院卷第 57-71頁),依前引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