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3年度,22號
KSEV,113,雄司補,2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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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謝淑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禎吟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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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