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聲 請 人 謝淑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禎吟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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