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呂麗虹
相 對 人 莊麒弘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五日所為一○九年度雄全字第六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 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