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興
相 對 人 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就附表所示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為提示付款及轉讓予第三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全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全堂公司 )於民國111年4月向聲請人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約明相對人及全堂公司於票載發票日前支付接近同 額之款項供聲請人支付上開支票票款,相對人及全堂公司亦 另簽發支票交付聲請人作為付款擔保。詎相對人及全堂公司 於系爭支票屆期前未依約付款,相對人提供作為擔保之支票 ,屆期亦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相對人已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給付不能之情事,聲請人已以起訴狀繕本送達通知相對人 為解除兩造間交換支票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契約既均解 除,相對人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聲請人已提起民事訴訟請 求相對人返還系爭支票。然相對人持有系爭支票,倘不及時 禁止相對人提示或處分其執有之系爭支票,將損及聲請人之 權益,且請求相對人返還支票恐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為此,聲請人願提供擔保,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 定聲請假處分,求為禁止相對人就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及轉 讓予第三人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 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又請求及假處分 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 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 為假處分。又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 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 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
532條、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票據法施 行細則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處分之原因,即前開法 文規定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虞之情形,諸如債務人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 匿財產等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意旨參 照)。又釋明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 心證即為已足,與證明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 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最高 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85號裁定意旨參照)。苟債權人就假 處分之請求及原因已為釋明,或其釋明雖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即得准許之。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假處分,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2年司促字第15160號裁定、民事起 訴狀等件為證,堪認相對人就假處分之請求已為釋明。又票 據具有流通性,且支票之功用在於提示而取得票款,乃以提 示為常態,若系爭支票現狀變更,而於日後請求返還系爭支 票,將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此觀票據法施行細 則第4條亦明,聲請人陳稱相對人持有系爭支票,若屆期提 示或轉讓第三人,將使其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或返還支 票之訴,縱獲勝訴判決,亦無法強制執行,核與持票人為取 得票款而向付款人提示票據,或將票據讓與他人之經驗法則 無違,倘系爭支票經提示兌現或轉讓,將導致現狀變更,而 生難以回復情狀,足認日後就返還系爭支票之請求權有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綜此,堪認聲請人就聲請假處分 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聲請人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 不足,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請求願為相對人供擔保,禁止 相對人就持有之系爭支票,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向付款人為 付款之提示及轉讓第三人,應予准許。而本件假處分係禁止 相對人提示系爭支票或將系爭支票轉讓予第三人,相對人因 本件假處分可能受到之損害,乃其因系爭支票暫時無法提示 、讓與等處分行為所生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又聲請人本案 請求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審通常程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 為1年4月、2年,共計3年4月,則相對人因本件假處分可能 受有之利息損害為新臺幣(下同)165,783元(計算式:994 ,700×5%×10/3=165,783,元以下4捨5入),並審酌不列入期 限計算之移審、送卷期間,爰酌定聲請人就本件應供擔保金 額為170,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面額 票號 1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鼓山分行 112年3月8日 35萬7,000元 0000000 2 同上 同上 112年3月16日 34萬200元 0000000 3 同上 同上 112年3月28日 29萬7,5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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