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613號
KSEV,112,雄補,2613,2024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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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1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謝宇辰

被 告 謝大川

被 告 謝淑芬
被 告 謝鄭櫻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元。惟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
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
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
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00○0號房屋(權利範圍1/4,上開房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之
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塗銷以分
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擇低者
為斷。又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經計算至本件繫屬日即民國11
2年12月13日止,合計為755,418元。次查,地政機關就不動
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
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
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參酌系爭不動產鄰近區域門牌
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地(建物型態、屋齡、樓高均
與系爭不動產相仿)於000年0月間出售之每坪單價為345,76
4元;而系爭不動產之總面積為147.18平方公尺,以此計算
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以全部計)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
交易總價約為15,394,088元(計算式:147.18㎡×0.3025×345
,764元=15,394,0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再
按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及被告謝宇辰之應繼分比例4分之1
計算,其潛在應有部分之交易價額至少為962,131元(計算
式:15,394,088元×權利範圍1/4×應繼分1/4=962,131元),
已高於原告主張債權總額755,418元。
三、據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55,41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210元,尚應補繳6,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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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