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3年度,172號
FYEV,113,豐小,17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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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72號
原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訴訟代理人 洪敬亞 (兼送達代收人)


劉淑蓮
被 告 鄭青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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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