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3年度,169號
HLEV,113,花小,169,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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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16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 告 蕭光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10月10日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下稱系 爭信用卡),詎自結帳日95年4月10日止,被告未依約履行 繳款義務,尚積欠新臺幣(下同)79,952元及利息未清償, 嗣萬泰銀行於95年6月23日將上開債權讓與伊,屢經催討, 被告未為置理。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9,952元,及自 95年4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以:伊在95年有申請信用卡,但從未收到信用卡也沒 有消費,且原告自95年11月12日轉交債權後,至今已經超過 18年,原告之請求權時效已逾民法第125條時效之規定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 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 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 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 斷:請求。承認。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 力: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 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 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 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 ,視為不中斷;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 125條、第126條、第128條前段、第129條、第130條、第132 條、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觀諸原告提出之系爭欠繳明細表,消費發生日最晚為9 5年1月23日,至遲於次月即95年4月即得請求,則上述15年 時效期間,至110年4月即已屆滿,而原告係於112年10月25 日始具狀聲請發支付命令,此有民事起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 章存卷可參(卷13頁),參以原告亦未能舉證其與萬泰銀行 有何中斷時效之行為,堪認原告之消費借貸請求權已罹於15 年之時效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被告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即屬有據。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件帳款,亦無從准許 。
㈢再按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146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此從權利應包括已屆期之遲延利息在內 ,此觀該條文立法理由:「謹按權利有主從之別,從權利之 時效,雖未完成,而主權利既因時效而消滅,則從權利亦隨 之消滅,此蓋以從隨主之原則也」亦明。又欠債還債,天經 地義,債權人固應予保護,然因債權人之事由,使權利處於 睡眠狀態,則為期交易安全、維持社會秩序,而有時效制度 之設計。債務人於時效完成時,得行使抗辯權,一經行使抗 辯權,該當權利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 成,亦隨之而消滅,此為時效制度之使然;且債權受讓人之 權利不得大於讓與人,已屆期之利息債權請求權不因該當利 息債權已讓與第三人而排除時效效力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69年台上字第4163號判決意旨、9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系爭信用卡消費款之本金請求權既已因罹於 時效而消滅,則本於該債權所生之遲延利息屬從權利,揆諸 上開說明,亦因被告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其請求權均應 隨同消滅,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亦無理由。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79,952元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未經援用之證 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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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